重庆高新区巴福镇天坪村,兰成渝输油管道与科学大道二期交叉段管道改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工地外。2025年8月15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52岁的清渣工魏先生正在清扫渣土。他双膝微屈,双手抖动。旁边地上,一条电缆线一弯折处破皮,线芯裸露带电。他碰了上去。
120赶到,送医。他在ICU昏迷了半年。2026年2月14日,家人把他接回家。次日凌晨2时左右,他去世了。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蜀造公司渣土车倒车时车轮偏离道路,碾压到敷设在建渣上的临时电缆,导致电缆外护套破裂、线芯裸露带电。魏先生安全意识淡薄,碰触了裸露的带电铜芯线。这是直接原因。还有另一个直接原因:中建七局西南公司敷设的临时电缆,通过废弃道路时采用混凝土路面开槽无套管直接埋设,埋深仅约0.05米,未采用铠装电缆或穿管保护,电缆直接敷设在建渣上,未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电缆抗机械损伤能力极差,敷设不规范,也是事故原因。
第一份调查报告,载明中建七局西南公司是场地管理单位及临时用电设施产权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对该公司该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苏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称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消除临时用电设施风险隐患,对进场第三方单位安全管理失控。
可魏女士后来拿到了第二份调查报告。落款时间2026年3月27日,盖有公章。两份对比,第二份全部删除了对中建七局西南公司和苏某某的追责表述,同时删除了关于该公司在事故中具有直接原因的分析。第二份报告称:“经技术组论证,该问题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另行依法处理。”
同一场事故,同一个调查组,前后两份报告。第一份说“有直接原因”,第二份说“无直接因果关系”。中间发生了什么,报告里没写。
魏女士起诉中建七局西南公司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索赔164万余元。今年9月底,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建七局西南公司担责三成,赔偿40余万元。
那根电缆,埋深0.05米。这个数字,第一份报告写了,第二份报告改了。那个“无直接因果关系”,把0.05米,从事故原因里拿掉了。可那个0.05米,还在那。它不会因为报告改了,就变成0.5米。
那两份报告,一份在魏女士手里,一份在应急局档案里。它们都在。可它们说的,不一样。


